1 | 目的与适用范围 |
1.1 | 目的 |
为了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,保护人身安全,推进港区安全生产有序进行,特制定本规定。 | |
1.2 | 适用范围 |
公司全体员工(包括多元化用工)及来港人员和车辆。 | |
2 | 具体要求 |
2.1 | 封闭区域 |
2.1.1 | 2#引桥、5#引桥、码头面、纬一路形成第一个封闭区域。 |
2.1.2 | 纬四路以北、纬一路以南、东四路、西二路以东箱区形成第二个封闭区域。 |
2.1.3 | 港区查验箱堆场(7R、7K、7L)形成第三个封闭区域。 |
2.2 | 道路交通封闭管理 |
2.2.1 | 三封闭区域形成的纬一路、东四路、纬四路只允许行人和车辆通行;其它区域除工作人员(如卫生清扫员、冷藏箱管理员、交通协管员等)和作业车辆外均禁止其他人员、车辆通行。 |
2.2.2 | 人员进出港区 |
2.2.2.1 | 员工上下班的摩托车、自行车、助动车进入4#门经行政车道后,摆放在机关楼北侧的 停车棚内(CFS工作人员可经纬五路停放于CFS停车点)。私家车一律停放在港区指 定的停车位。 |
2.2.2.2 | 所有员工统一到机关楼西边现班车停车点等候,由交通班车统一接送到各工作地点。 |
2.2.2.3 | 为方便一关三检、政府职能部门、货代、船代、船员等来港办事人员,设服务班车一辆,统一到机关楼西边班车停车点等候,由二十分钟班车提供服务。 |
2.2.2.4 | 一关三检等政府职能部门在港区内处理完业务后,出港用车由与之联络的部门负责解决或乘港区交通班车出港。 |
2.2.2.5 | 凡需出港区的船员一律在码头服务班车点(4#泊参观平台下)等候,由港区服务班车统一接送至闸口。 |
2.2.2.6 | 如有特殊情况需特殊处理,报值班主任后,由值班主任决定后解决。 |
2.2.3 | 车辆进出港区 |
2.2.3.1 | 业务单位、维修单位、施工单位及其它涉外单位的车辆需出入港区的可到安保办办理 进港车辆通行证并按规定路线行驶。 |
2.2.3.2 | 凡进入港区参观的车辆必须从北极星路至纬一路右转弯,由西向东,至东一路左转弯 经4#引桥到参观平台,限水手房附近30米范围内活动,参观完毕后沿原路返回。 |
2.2.3.3 | 一关三检、船供涉外车辆、维修车辆进港按照参观路线行驶,但允许从3#、4#、5# 引桥下,原则上不准占用生产专用车道,特殊情况下必须征得码头督导员同意后方准其占道停车。 |
2.2.4 | 码头封闭管理 |
2.2.4.1 | 将900米集装箱作业码头定位港区道路的延伸部分。对原划分的生产专用车道和公用 车道严格管理,即桥吊两轨道内作为生产专用道、斑马线供放销子箱和手推车使用, 除了集卡车、作业人员、专用机械外,禁止任何人员和涉外车辆、非作业车辆行驶、 占道、停车;码头面陆侧专用车道作为公用车道,允许车辆由西向东单向行驶(6#泊 允许双向通行)。各类车辆在码头陆侧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借道行驶,同时在码头 引桥口划出非作业车辆停车点供业务车辆、生产督导和安全巡查车等非作业车辆临时 停放。 |
2.2.4.2 | 码头作业面车辆疏导、秩序的维持、车速控制及反偷渡等工作主要由码头督导员负责。 |
2.2.5 | 查验箱区封闭管理 |
查验箱区除作业人员、业务人员和作业车辆(业务车辆)外,其它人员和车辆一律不 得擅自闯入。 |